| 行业动态

| 成功案例

  • 最新客户
  • 最新客户
  • 最新客户
  • 最新客户
  • 最新客户
  • 最新客户

行业动态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罗马尼亚苜蓿草、保加利亚植

发布时间::2018-01-26 来源:质检总局 作者:AQSIQ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8年第14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罗马尼亚苜蓿草、保加利亚

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罗马尼亚苜蓿草、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罗、中保检验检疫部门协商,确定了罗马尼亚苜蓿草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罗马尼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和《进口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罗马尼亚苜蓿草、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

 

附件:1. 进口罗马尼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

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122
 

附件1
 
进口罗马尼亚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与食品安全局 植物检疫局关于罗马尼亚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在罗马尼亚生产、经二次压缩的苜蓿草捆。
三、加工厂的批准
苜蓿草必须来自罗马尼亚国家兽医卫生与食品安全局(NSVFSA)通过县兽医卫生与食品安全局(CSVFSD)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NSVFSA向质检总局推荐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才允许向中国出口。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采收。
1. 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被有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质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杂根、土壤及其他异物。
2. 苜蓿草种植农场应在生长和收获期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 苜蓿草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管理体系,保持加工区内环境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活的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有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金属物等异物。
2. 苜蓿草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鸟类羽毛、尸体、排泄物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应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苜蓿草,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苜蓿草离境前,NSVFSA和CSVFSD、NPA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苜蓿草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苜蓿草应不准输往中国。CSVFSD只允许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向中国出口。
2. 经检疫合格的,NPA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2。
(四)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码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
六、进境检疫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境罗马尼亚苜蓿草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NP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二)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苜蓿草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或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
(四)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若发现足够严重的违规情况,质检总局将告知NSVFSA,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产品或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序号 学名 中文名
1 LiriomyzatrifoliiBurgess 三叶草斑潜蝇
2 Phomapinodella (L.K. Jones) Morgan-Jones & K.B. Burch 豌豆脚腐病菌
3 Verticilliumalbo-atrumReinke& Berth. 黑白轮枝孢病菌
4 Aphelenchoidesritzemabosi (Schwartz) Steiner &Buhrer 菊花滑刃线虫
5 Ditylenchusdipsaci(Kuhn) Filipjev 鳞球茎茎线虫
6 Meloidogyne incognita (Kofold& White) Chitwood 南方根结线虫
7 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假高粱
8 Xanthium spp. 苍耳属(非中国种)

 

附件2
 
进口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保加利亚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输华安全与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是指在保加利亚本国生产,根据饲养动物的营养需要,将多种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饲料配方经工业化加工的饲料。
输华饲料添加剂(含添加剂预混料)是指在保加利亚本国生产,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BFSA)批准或注册的加工厂。BFS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的加工厂,只有经AQSIQ检查或审查合格后,其产品才可以出口中国。注册登记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及转基因等要求
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7年第862号及修订文件)中的有害生物以及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未经处理的整粒种子等,中方重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1。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放射性符合中国相关要求。
原料中如有来自TCK疫区和TCK风险不明地区的小麦或麦麸,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相对湿度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热处理,或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处理。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所有获得批准的加工厂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建立良好的溯源管理体系。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及港口暂存设施的卫生控制,避免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被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份。
2. 加工厂应将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与原料及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确保存放仓库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 装运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袋和集装箱干净卫生。必要时,集装箱应彻底清扫消毒。
(二)离境前检疫及证书要求。
1. 离境前,BFSA应依据双边议定书对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现场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BFSA应签发证书。
2. 每批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应随附由BFS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证书上应注明加工厂称、注册登记号码和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BFSA需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AQSIQ-MAFF关于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输华安全与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见附2)。
兽医证书应注明该批货物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放射性符合中国相关要求(兽医证书样本见附3)。
3. 每批输华饲料添加剂应随附由BFSA出具的兽医证书。
兽医证书应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和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还应注明该批货物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放射性符合中国相关要求。
BFSA需在兽医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AQSIQ-MAFF关于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输华安全与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兽医证书样本见附3)。
(三)标识要求。
每批输华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每个集装箱或每个包装袋上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码、“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保加利亚饲料添加剂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货物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的规定。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境保加利亚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BFSA出具的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附件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单,对进境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及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境植物源性配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BFS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或兽医卫生证书,或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未经处理的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AQSIQ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进口相关加工厂产品或暂停整个项目等追加措施。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3. 兽医证书样本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序号 中文名 学名
1 豚草属 Ambrosia sp.
2 黑高粱 Sorghum almum
3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4 苍耳属(非中国种) Xanthium sp.
5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maculatus
6 红火蚁 TilletiacontroversaKuhn
7 小麦矮腥黑穗病 Zabrustenebrioides(Goeza)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印发
  •  

中农进口饲料登记中心并非农业部的附属机构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大悦城1号楼3110室 邮编:100123 电话:+8610 8556 9009
邮箱:info@feedchina.net网址:www.feedchina.net
京ICP备15026652号-1 法务支持:京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