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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4日
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葵花籽粕(Sunflower seed meal),又称葵花粕,是指葵花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葵花籽粕必须来自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保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保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葵花籽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Cernuella virgata 地中海白蜗牛;
2.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四纹豆象;
3.Ptinus tectus 澳洲蛛甲;
4.Sorghum almum 黑高粱;
5.Sorghum halepense 假高粱;
6.Trogoderma granarium 谷斑皮蠹;
7.Verticillium dahliae 大丽花轮枝孢。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厂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建立良好的溯源管理体系。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及港口暂存设施的卫生控制,避免输华葵花籽粕被原料葵花籽、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